按时缴纳学费是每位学生应尽的义务,为督促研究生按时缴纳学费,规范研究生收费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21号令)和《云南大学教育收费暂行管理办法》(云大财[2007]5号),对于不交纳学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按以下规定执行:
一、学生在缓交期满后仍未交清学费的视为欠费生;
二、欠费生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恶意欠费
1、具备交清学费能力,但在规定交费时间内(开学两星期内)拒不交纳学费的学生;
2、确因家庭经济困难,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,但在规定交费时间前(开学两星期内)未申请缓交;
3、申请缓交,但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获批准,不交纳学费;
4、将应缴学费款挪作他用,进行超能力消费。
三、欠费研究生的处理办法
1、恶意欠费研究生处理办法
①不得参加学期选课;参加学习的,不予登记学习成绩;
②不推荐参加各类评奖,并停止发放一切助学金;
③不予参加选择或安排研究生导师;
④不得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;
2、非恶意欠费的研究生在交清学费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,并暂缓进行学历、学位信息网上注册,且不出具毕业和学位证明。
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研究生院 财务处
2015年6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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